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監獄行刑法144

快速跳轉

死亡者之屍體,經依前條相驗並通知後七日內無人請領或無法通知者,得火化之,並存放於骨灰存放設施。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所提及的監獄行刑法第144條,該條規定了在經過依前一條相驗並通知後,屍體無人請領或無法通知時,可以進行火化並存放於骨灰存放設施。具體來說,根據該條的規定,如果進行屍體相驗後七日內沒有人前來請領屍體,或者無法通知到屍體的家屬或相關方,則可以將屍體進行火化處理,並將骨灰存放於相應的設施中。 此外,還需要參考相關的法規和資料來對這一條進一步解析。

立法沿革 1

(1081217 全文修正)

死亡者之屍體,經依前條相驗並通知後七日內無人請領或無法通知者,得火化之,並存放於骨灰存放設施。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所定通知之對象,依前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另將等候期間由原規定之二十四小時延長至七日,並修正為火化之處理方式,以符目前實務之運作,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按受刑人死亡後之遺體,雖經通知程序無人請領,如未經受刑人生前具體表明願意捐贈大體或簽署大體捐贈卡者,仍不宜由監獄逕將受刑人大體提供醫院或醫學研究機構解剖,以尊重其意願,爰將原第一項後段刪除。   四、原第一項規定,已修正為死者之屍體無人請領者,得火化之,並存放於骨灰存放設施,爰刪除原第二項有關得請求合葬及請求領回已埋葬屍體之規定。

(1081217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所定通知之對象,依前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另將等候期間由原規定之二十四小時延長至七日,並修正為火化之處理方式,以符目前實務之運作,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按受刑人死亡後之遺體,雖經通知程序無人請領,如未經受刑人生前具體表明願意捐贈大體或簽署大體捐贈卡者,仍不宜由監獄逕將受刑人大體提供醫院或醫學研究機構解剖,以尊重其意願,爰將原第一項後段刪除。   四、原第一項規定,已修正為死者之屍體無人請領者,得火化之,並存放於骨灰存放設施,爰刪除原第二項有關得請求合葬及請求領回已埋葬屍體之規定。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監獄行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監獄行刑法第 144 條規定:「死亡者之屍體,經依前條相驗並通知後七日內無人請領或無法通知者,得火化之,並存放於骨灰存放設施。」(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監獄行刑法第 14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監獄行刑法第 144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