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行刑法第 145 條規定了死刑的執行方式、限制、程序及相關事項由法務部定之。具體而言,根據這條法條,法務部制定了《死刑執行法施行細則》來規範死刑的執行。根據這些細則,死刑應在監獄特定場所進行,並具體規定了執行死刑的程序、執行人員和相關限制。例如,執行死刑的方式可能包括注射致命藥物或絞刑等,執行人員必須依法執行死刑,並且必須確保執行程序的合法性和合宜性。這些規定旨在確保死刑的執行遵守適當的程序和法律限制。
死刑在監獄特定場所執行之。 執行死刑之方式、限制、程序及相關事項之規則,由法務部定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按死刑之執行係由檢察官指揮執行之,死刑執行程序、具體方法、手段等,除法律已有明文規定外,自應在檢察官之指揮、監督下為之。爰第一項前段酌作修正,將死刑執行之具體方法刪除,後段則修正移列第二項規定,授權法務部另以法規命令,規範執行死刑之方式、限制、程序及相關事項。 三、原第二項係有關不執行死刑之日期規定,屬執行死刑之限制,宜於第二項授權法規命令規定,爰予刪除。
一、條次變更。 二、按死刑之執行係由檢察官指揮執行之,死刑執行程序、具體方法、手段等,除法律已有明文規定外,自應在檢察官之指揮、監督下為之。爰第一項前段酌作修正,將死刑執行之具體方法刪除,後段則修正移列第二項規定,授權法務部另以法規命令,規範執行死刑之方式、限制、程序及相關事項。 三、原第二項係有關不執行死刑之日期規定,屬執行死刑之限制,宜於第二項授權法規命令規定,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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