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行刑法第143條規定了受刑人在執行刑罰期間死亡的相關事項。依照該條第1項規定,監獄在受刑人死亡後應立即通知其家屬或最近親屬,并報告指派的檢察官進行驗屍。如果受刑人有多位家屬或最近親屬,則可以只通知其中一人。此外,如果監獄知道受刑人委任了律師且律師的委任事務尚未完成,也應該通知律師,根據該條第2項規定。在第1項情形下,監獄應該附上相關資料並向監獄行刑的監督機關報告,根據該條第3項規定。 參考資料: - 監獄行刑法(最新修改日期:2015年)
受刑人於執行中死亡,監獄應即通知家屬或最近親屬,並逕報檢察署指派檢察官相驗。家屬或最近親屬有數人者,得僅通知其中一人。 監獄如知前項受刑人有委任律師,且其委任事務尚未處理完畢,亦應通知之。 第一項情形,監獄應檢附相關資料,陳報監督機關。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就原條文酌作文字修正,以資周延;並增訂第二項通知律師之規定,以保障受刑人或其他關係人權益。 三、對於執行中死亡之受刑人,無論其死因為何,監獄應檢附相關資料,陳報監督機關,以昭慎重,爰修正移列原條文後段與有關報請監督機關備查之規定至第三項明文規定。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就原條文酌作文字修正,以資周延;並增訂第二項通知律師之規定,以保障受刑人或其他關係人權益。 三、對於執行中死亡之受刑人,無論其死因為何,監獄應檢附相關資料,陳報監督機關,以昭慎重,爰修正移列原條文後段與有關報請監督機關備查之規定至第三項明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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