攜帶入監或在監生產之受刑人子女,其食物、衣類及必需用品,均應由受刑人自備;無力自備者,得由監獄提供之。
根據監獄行刑法第 47 條,受刑人攜帶入監或在監生產的子女應由受刑人自行準備食物、衣物和必需用品。但如受刑人無力自備的情況下,則應由監獄提供這些物品。這條法條的目的是確保受刑人及其子女在監獄中能夠獲得基本的生活需求。 根據法務部矯正署對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的第 83 條第 2 款規定,受刑人在監獄收容期間,其食物、衣物等物品應經過檢查與限制,並且應予以登記。施行細則還明確了送入飲食及必需物品的種類和數量限制,如毛巾每次只能送一件。另外,根據施行細則第 85 條的規定,准許送與受刑人的飲食、物品,或者根據本法沒入或廢棄的財物,應該建立登記簿進行登記。 根據法務部矯正署所提供的"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在監獄中收容的受刑人為了應付其他基於醫療和生活必需費用而需要自備金錢的情況,強制和行政執行機關在清償債權時應該酌留受刑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以確保其基本生活需求的滿足。根據矯正署的建議,男性受刑人每月應酌留新台幣 1,000 元,女性受刑人每月應酌留新台幣 1,200 元,這些金額不會累計,而是每隔一個月提供一次。 根據強制執行法第 52 條的規定,當查封被執行人的財產時,執行法官應該酌留被執行人及其共同生活的親屬兩個月所需的食物、燃料和金錢。在此期間,執行法官可以審查被執行人的家庭狀況,並在該期間內有所調整,但調整期間不得少於一個月或超過三個月。 綜上所述,根據監獄行刑法第 47 條的規定,受刑人攜帶入監或在監生產的子女的食物、衣物和必需用品應由受刑人自備,無力自備者由監獄提供,具體物品的種類和數量則依照法務部矯正署所制定的施行細則的規定進行限制和登記。根據強制執行法的相關規定,在強制執行清償債權時,對於清償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的親屬的基本生活需求也需要予以考慮和酌留。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受刑人及其子女在監獄中得到適當的照顧和基本的生活需求。
攜帶子女之食物及衣類,均應自備,不能自備者,給與或供用之。
受刑人應禁用菸、酒。
受刑人禁用菸酒。但受刑人年滿十八歲者,得許於指定之時間、處所吸菸。 監獄對於戒菸之受刑人應給予適當之獎勵。 受刑人吸菸管理及戒菸獎勵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立法理由修正理由如下: 一、尊重受刑人權益。 二、杜絕管理上之弊端。 三、未滿十八歲之受刑人,恐吸菸影響其身心健康,則仍應禁止。爰規定年滿十八歲之受刑人准予吸菸。 四、受刑人雖准予吸菸,惟為確保監獄之安全,維護受刑人教化、作業、生活等之秩序,及盡量減少不吸菸之受刑人因此所受之困擾,爰增列但書,規定應於指定之時間、處所為之。 五、為維護受刑人身心健康,監獄應配合目前社會正進行之戒菸運動及拒抽二手菸運動,加強戒菸宣導,輔導受刑人戒菸,給予適當獎勵,獎勵辦法另訂之。 六、有限度開放菸禁後,應由法務部訂定辦法管制之。
攜帶入監或在監生產之受刑人子女,其食物、衣類及必需用品,均應由受刑人自備;無力自備者,得由監獄提供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原條文「攜帶子女」之定義,實務運作上係包含攜帶入監及在監生產之受刑人子女,爰予定明並酌為文字修正,以資明確。
攜帶子女之食物及衣類,均應自備,不能自備者,給與或供用之。
受刑人應禁用菸、酒。
修正理由如下: 一、尊重受刑人權益。 二、杜絕管理上之弊端。 三、未滿十八歲之受刑人,恐吸菸影響其身心健康,則仍應禁止。爰規定年滿十八歲之受刑人准予吸菸。 四、受刑人雖准予吸菸,惟為確保監獄之安全,維護受刑人教化、作業、生活等之秩序,及盡量減少不吸菸之受刑人因此所受之困擾,爰增列但書,規定應於指定之時間、處所為之。 五、為維護受刑人身心健康,監獄應配合目前社會正進行之戒菸運動及拒抽二手菸運動,加強戒菸宣導,輔導受刑人戒菸,給予適當獎勵,獎勵辦法另訂之。 六、有限度開放菸禁後,應由法務部訂定辦法管制之。
一、條次變更。 二、原條文「攜帶子女」之定義,實務運作上係包含攜帶入監及在監生產之受刑人子女,爰予定明並酌為文字修正,以資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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