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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7)草療勒字第 4952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7 年 11 月 05 日

要旨

有關函詢強制戒治案

主旨

有關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函詢王○○強制戒治乙案,覆如說明段,請 查照。

說明

一、依 鈞署八十七年十月三十日衛署醫字第八七○五八四五九號辦理。二、就「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評分說明手冊」,載明對各種不同種類不同等級毒品之評估,就十大項目之評估內容言,主要之差別:第三項尿液篩檢,其結果可知屬何種毒品使用,第四項戒斷症狀,不同毒品有不同戒斷症狀,臨床上也可藉以判別毒品種類,唯需有受過相關訓練人員,於戒斷症狀發生時才可判別,一般而言戒斷症狀於毒品最後一次使用後數小時內開始發生,並於一週至二週左右結束,一天中可能發生數次,每次數分鐘至數十分鐘不等。

三、評分手冊並無載明,只能就所移送之毒品種類進行觀察評估,且就學理上言,不同等級之毒品,對是否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之影響只是眾多影響因素之一,其餘重要因素包括人格特質、行為及情緒之表現、社會功能以及各種支持系統等。

正本

行政院衛生署

副本

本院勒戒中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7)草療勒字第 4952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7 年 11 月 05 日發布,要旨:有關函詢強制戒治案,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