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得依媒體之請求,同意其進入適當處所採訪或參觀;並得依民眾之請求,同意其進入適當處所參觀。
根據監獄行刑法第8條的規定,監獄可以同意媒體的要求進入適當的地方進行採訪或參觀。同時,監獄也可以同意民眾的請求進入適當的地方進行參觀。這表示媒體和民眾有權利進入監獄進行採訪或參觀,但必須符合監獄所制定的條件和程序。 一個與這條法規有關的範例是,如果一家新聞媒體想要在監獄進行一個關於囚犯生活的報導,他們可以向監獄提出請求,監獄可以根據適當的條件同意他們進入監獄進行採訪。另一個例子是,如果一個民眾想要參觀監獄了解其運作和設施,他們可以向監獄提出請求,監獄可以根據適當的條件同意他們進入監獄進行參觀。
受刑人入監時,應調查其判決書,指揮執行書及其他應備之文件。 前項文件不具備時,得拒絕收監或通如補送。
關於第三條少年受刑人之犯罪原因、動機、性行、境遇、學歷、經歷、身心狀況及可供行刑上參考之事項,應於其入監時,由指揮執行機關通知監獄。
監獄得依媒體之請求,同意其進入適當處所採訪或參觀;並得依民眾之請求,同意其進入適當處所參觀。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落實透明化原則,促進外界對於矯正機關業務之認識與理解,參酌曼德拉規則第七十四條第二項「監獄管理部門應經常設法喚醒管理人員和公眾之認識,使其始終確信這項工作是極其重要的社會服務;為此目的,應利用一切向公眾宣傳的適當工具」,爰於本條明定監獄得斟酌情形同意媒體或民眾進入適當處所採訪或參觀。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受刑人入監時,應調查其判決書,指揮執行書及其他應備之文件。 前項文件不具備時,得拒絕收監或通如補送。
關於第三條少年受刑人之犯罪原因、動機、性行、境遇、學歷、經歷、身心狀況及可供行刑上參考之事項,應於其入監時,由指揮執行機關通知監獄。
一、本條新增。 二、為落實透明化原則,促進外界對於矯正機關業務之認識與理解,參酌曼德拉規則第七十四條第二項「監獄管理部門應經常設法喚醒管理人員和公眾之認識,使其始終確信這項工作是極其重要的社會服務;為此目的,應利用一切向公眾宣傳的適當工具」,爰於本條明定監獄得斟酌情形同意媒體或民眾進入適當處所採訪或參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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