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監獄行刑法第7條的內容,可以釋義如下: 1. 根據透明化原則和保障受刑人權益的需要,監獄應當設立獨立的外部視察小組。該小組應有三至七名委員,任期為兩年,並且均不受酬。這些委員是由監督機關提出陳報並經法務部核定後聘任的。 2. 進行委員遴選時,應該優先考慮法律、醫學、公共衛生、心理、犯罪防治或人權領域的專家學者。其中,至少應有三分之一的委員應屬於不同性別。 3. 視察小組應該對監獄的運作和受刑人的權益等相關事項進行視察,並每季提出報告。這些報告應由監督機關陳報法務部備查,並以適當方式公開。相應的權責機關應對視察報告進行回應和處理。 4. 關於委員資格、遴(解)聘、視察方式、權限、視察報告的製作、提出和公開期間等事項,以及其他相關事項,應由法務部制定相應的辦法。 參考資料: 根據中華民國法務部矯正署「適用於監獄性質事業裁罰描繪之行政程序」修正,於2017年9月25日公告實施。該公告說明了監獄行刑法第7條的內容和規定,並提供了相關的執行細則和辦法。
已成年人為研究學術或有正當事由,請求參觀監獄者,經許可後,得參觀之,但外國人參觀,應經司法行政部咸該管監督官署許可。
受刑人入監時,應調查其判決書、指揮執行書、指紋及其他應備文件。 前項文件不具備時,得拒絕收監,或通知補送。
為落實透明化原則,保障受刑人權益,監獄應設獨立之外部視察小組,置委員三人至七人,任期二年,均為無給職,由監督機關陳報法務部核定後遴聘之。 前項委員應就法律、醫學、公共衛生、心理、犯罪防治或人權領域之專家學者遴選之。其中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視察小組應就監獄運作及受刑人權益等相關事項,進行視察並每季提出報告,由監獄經監督機關陳報法務部備查,並以適當方式公開,由相關權責機關回應處理之。 前三項視察小組之委員資格、遴(解)聘、視察方式、權限、視察報告之製作、提出與公開期間等事項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落實透明化原則,保障受刑人之權益,促進外界對於矯正機關業務之認識及理解,協助機關運作品質及可用資源之提升,爰參酌聯合國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標準規則(曼德拉規則)第八十四條、第八十五條、日本矯正機關「視察委員會」機制(日本關於刑事設施及被收容人等之處遇法第七條以下、少年院法第八條以下、少年鑑別所法第七條以下參照),以及德國矯正機關「諮詢委員會」制度(德國聯邦監獄行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條以下參照),於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監獄應設獨立之外部視察小組、其委員之組成及遴聘程序。 三、為達設置視察小組之目的,第三項規定視察報告之製作、公開,並明定相關權責機關應回應處理之。 四、為明前述視察小組之組織、視察方式、權限、報告之製作、提出與公開期間等事項,爰於第四項授權法務部訂定相關辦法,以利執行。
已成年人為研究學術或有正當事由,請求參觀監獄者,經許可後,得參觀之,但外國人參觀,應經司法行政部咸該管監督官署許可。
受刑人入監時,應調查其判決書、指揮執行書、指紋及其他應備文件。 前項文件不具備時,得拒絕收監,或通知補送。
一、本條新增。 二、為落實透明化原則,保障受刑人之權益,促進外界對於矯正機關業務之認識及理解,協助機關運作品質及可用資源之提升,爰參酌聯合國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標準規則(曼德拉規則)第八十四條、第八十五條、日本矯正機關「視察委員會」機制(日本關於刑事設施及被收容人等之處遇法第七條以下、少年院法第八條以下、少年鑑別所法第七條以下參照),以及德國矯正機關「諮詢委員會」制度(德國聯邦監獄行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條以下參照),於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監獄應設獨立之外部視察小組、其委員之組成及遴聘程序。 三、為達設置視察小組之目的,第三項規定視察報告之製作、公開,並明定相關權責機關應回應處理之。 四、為明前述視察小組之組織、視察方式、權限、報告之製作、提出與公開期間等事項,爰於第四項授權法務部訂定相關辦法,以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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