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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8)法檢字第 002436 號
要旨
移送受觀察、勒戒人或受戒治人至勒戒處所或戒治所執行觀察、勒戒處分或戒治處分時,應併送「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前科紀錄簡列表」
主旨
請切實依照本部八十七年九月三十日法 87 檢決字第○○三四三八號、八十七年十月二十八日法 87 檢決字第○○三八三七號、本部資訊處八十八年三月三十日法 88 資處字第○○○八八四號函示事項辦理,於移送受觀察、勒戒人或受戒治人至勒戒處所或戒治所執行觀察、勒戒處分或戒治處分時,應併送「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前科紀錄簡列表」,或於移送後三日內(遇例假日可順延)補送,本部將自八十八年七月十六日起定期查核,請查照辦理。
正本
最高法院檢察署、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檢察署、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
副本
本部矯正司、資訊處、檢察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