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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8)法檢字第 002436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8 年 07 月 08 日

要旨

移送受觀察、勒戒人或受戒治人至勒戒處所或戒治所執行觀察、勒戒處分或戒治處分時,應併送「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前科紀錄簡列表」

主旨

請切實依照本部八十七年九月三十日法 87 檢決字第○○三四三八號、八十七年十月二十八日法 87 檢決字第○○三八三七號、本部資訊處八十八年三月三十日法 88 資處字第○○○八八四號函示事項辦理,於移送受觀察、勒戒人或受戒治人至勒戒處所或戒治所執行觀察、勒戒處分或戒治處分時,應併送「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前科紀錄簡列表」,或於移送後三日內(遇例假日可順延)補送,本部將自八十八年七月十六日起定期查核,請查照辦理。

正本

最高法院檢察署、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檢察署、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

副本

本部矯正司、資訊處、檢察司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8)法檢字第 002436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8 年 07 月 08 日發布,要旨:移送受觀察、勒戒人或受戒治人至勒戒處所或戒治所執行觀察、勒戒…,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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