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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行刑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監獄人員執行職務應尊重受刑人之尊嚴及維護其人權,不得逾越所欲達成矯治處遇目的之必要限度。
  2. 監獄對受刑人不得因人種、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立場、國籍、種族、社會階級、財產、出生、身心障礙或其他身分而有歧視。
  3. 監獄應保障身心障礙受刑人在監獄內之無障礙權益,並採取適當措施為合理調整。
  4. 監獄應以積極適當之方式及措施,使受刑人瞭解其所受處遇及刑罰執行之目的。
  5. 監獄不得對受刑人施以逾十五日之單獨監禁。監獄因對受刑人依法執行職務,而附隨有單獨監禁之狀態時,應定期報監督機關備查,並由醫事人員持續評估受刑人身心狀況。經醫事人員認為不適宜繼續單獨監禁者,應停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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