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由他監移入者,應照原級編列。
根據《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16條,如果受刑人從一個監獄轉移到另一個監獄,應該按照原來的級別進行編排。這表示受刑人的行刑處遇級數應該保持不變,不因監獄的轉移而改變。例如,如果一個受刑人在A監獄的C級別,當被轉移到B監獄時,他的級別應該仍然是C級別。這是為了確保受刑人的行刑處遇得到相同的對待,使其受盡相同的考驗和改造機會。
受刑人由他監移入者,應照原級編列,但典獄長認為必要時,得報由獄務委員會決定其編級。
受刑人由他監移入者,應照原級編列,但典獄長認為必要時,得報由監務委員會議決定其編級。
受刑人由他監移入者,應照原級編列。
立法理由由他監移入之受刑人自應照原級編列,以維其已有之權益。
受刑人由他監移入者,應照原級編列,但典獄長認為必要時,得報由獄務委員會決定其編級。
受刑人由他監移入者,應照原級編列,但典獄長認為必要時,得報由監務委員會議決定其編級。
由他監移入之受刑人自應照原級編列,以維其已有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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