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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刑累進處遇條例16移入與階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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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由他監移入者,應照原級編列。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16條,如果受刑人從一個監獄轉移到另一個監獄,應該按照原來的級別進行編排。這表示受刑人的行刑處遇級數應該保持不變,不因監獄的轉移而改變。例如,如果一個受刑人在A監獄的C級別,當被轉移到B監獄時,他的級別應該仍然是C級別。這是為了確保受刑人的行刑處遇得到相同的對待,使其受盡相同的考驗和改造機會。

立法沿革 3

(0350212 制定)

受刑人由他監移入者,應照原級編列,但典獄長認為必要時,得報由獄務委員會決定其編級。

(0451228 修正)

受刑人由他監移入者,應照原級編列,但典獄長認為必要時,得報由監務委員會議決定其編級。

(0640425 修正)

受刑人由他監移入者,應照原級編列。

立法理由由他監移入之受刑人自應照原級編列,以維其已有之權益。

(0350212 制定)

受刑人由他監移入者,應照原級編列,但典獄長認為必要時,得報由獄務委員會決定其編級。

(0451228 修正)

受刑人由他監移入者,應照原級編列,但典獄長認為必要時,得報由監務委員會議決定其編級。

(0640425 修正)

由他監移入之受刑人自應照原級編列,以維其已有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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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 16 條規定:「受刑人由他監移入者,應照原級編列。」(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 1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6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