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遇有移轉他監時,應將關於累進審查之一切文件,一併移轉。
根據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18條的規定,當受刑人被轉送至其他監獄時,應一併移轉所有與累進審查相關的文件。這意味著在受刑人轉監時,所有與其監獄處遇有關的文件,如累進審查結果、行刑紀錄等,都需要一同轉移。具體的移轉過程和文件流程,可能需要參考行刑累進處遇條例及相關法規中的具體規定。 參考資料可能為《行刑累進處遇條例》及其相關施行細則。注意,在回答中提到的移轉情境只是一個範例,具體的文件移轉程序還需要參考相關法規和政策指引,以確保程序的合法性和正確性。
受刑人遇有移轉他監時,應將關於累進審查之一切文件,一併移轉。
受刑人遇有移轉他監時,應將關於累進審查之一切文件,一併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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