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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累進處遇受刑人之刑期及級別,定其責任分數如下: ┌──┬───────────┬───┬───┬───┬───┐│類別│ 刑 名 及 刑 期 │第一級│第二級│第三級│第四級│├──┼───────────┼───┼───┼───┼───┤│一 │有期徒刑六月以上一年六│三六分│三○分│二四分│一八分││ │月未滿 │ │ │ │ │├──┼───────────┼───┼───┼───┼───┤│二 │有期徒刑一年六月以上三│六○分│四八分│三六分│二四分││ │年未滿 │ │ │ │ │├──┼───────────┼───┼───┼───┼───┤│三 │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六年未│一四四│一○八│七二分│三六分││ │滿 │分 │分 │ │ │├──┼───────────┼───┼───┼───┼───┤│四 │有期徒刑六年以上九年未│一八○│一四四│一○八│七二分││ │滿 │分 │分 │分 │ │├──┼───────────┼───┼───┼───┼───┤│五 │有期徒刑九年以上十二年│二一六│一八○│一四四│一○八││ │未滿 │分 │分 │分 │分 │├──┼───────────┼───┼───┼───┼───┤│六 │有期徒刑十二年以上十五│二五二│二一六│一八○│一四四││ │年未滿 │分 │分 │分 │分 │├──┼───────────┼───┼───┼───┼───┤│七 │有期徒刑十五年以上十八│二八八│二五二│二一六│一八○││ │年未滿 │分 │分 │分 │分 │├──┼───────────┼───┼───┼───┼───┤│八 │有期徒刑十八年以上二十│三二四│二八八│二五二│二一六││ │一年未滿 │分 │分 │分 │分 │├──┼───────────┼───┼───┼───┼───┤│九 │有期徒刑二十一年以上二│三六○│三二四│二八八│二五二││ │十四年未滿 │分 │分 │分 │分 │├──┼───────────┼───┼───┼───┼───┤│十 │有期徒刑二十四年以上二│三九六│三六○│三二四│二八八││ │十七年未滿 │分 │分 │分 │分 │├──┼───────────┼───┼───┼───┼───┤│十一│有期徒刑二十七年以上三│四三二│三九六│三六○│三二四││ │十年未滿 │分 │分 │分 │分 │├──┼───────────┼───┼───┼───┼───┤│十二│有期徒刑三十年以上三十│四六八│四三二│三九六│三六○││ │三年未滿 │分 │分 │分 │分 │├──┼───────────┼───┼───┼───┼───┤│十三│有期徒刑三十三年以上三│五○四│四六八│四三二│三九六││ │十六年未滿 │分 │分 │分 │分 │├──┼───────────┼───┼───┼───┼───┤│十四│有期徒刑三十六年以上三│五四○│五○四│四六八│四三二││ │十九年未滿 │分 │分 │分 │分 │├──┼───────────┼───┼───┼───┼───┤│十五│有期徒刑三十九年以上 │五七六│五四○│五○四│四六八││ │ │分 │分 │分 │分 │├──┼───────────┼───┼───┼───┼───┤│十六│無期徒刑 │六一二│五七六│五四○│五○四││ │ │分 │分 │分 │分 │└──┴───────────┴───┴───┴───┴───┘
  2. 前項表列責任分數,於少年受刑人減少三分之一計算。
  3. 累犯受刑人之責任分數,按第一項表列標準,逐級增加其責任分數三分之一。
  4. 撤銷假釋受刑人之責任分數,按第一項表列標準,逐級增加其責任分數二分之一。
共同筆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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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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