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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64)台函監決字第 09880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64 年 11 月 10 日

要旨

釋示受刑人於保外就醫期間再犯煙毒罪,經與前案合併應執行刑後,如何辦理累進處理疑義

全文內容

一、查受刑人郭××之成績計分總表,係依刑期四年六月定其責任分數,至六十四年三月已抵銷一級責任分數一二四。二分同年四月裁定合併應執行徒刑二十年。該受刑人刑期變更後,應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十九條之規定重新定其類別及責任分數,貴監僅在成績計分表上更改一級責任分數為三六○分,繼續編列一級,於法不合。

二、該受刑人在前案煙毒罪四年六月刑期中,從四級至一級所得全部成績分數,除應將保外醫治前成績分數四。二分予以扣除外,得予抵銷變更刑期後新屬類別之責任分數,準此,該受刑人六十四年四月份之累進處遇應在三級。

三、該受刑人之刑期嗣後經減刑為十三年四月,其累進處遇應從減刑裁定書到監之次月,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八條後段之規定辦理。

四、又查該受刑人已辦縮短刑期日數,因有錯誤應予以更正,其他受刑人有無類似本案錯誤情形?並應予以查明。

五、受刑人保外醫治期間再犯,在其判決尚未確定前,如回監執行前案,應暫行考核,不可立即回復處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64)台函監決字第 09880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64 年 11 月 10 日發布,要旨:釋示受刑人於保外就醫期間再犯煙毒罪,經與前案合併應執行刑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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