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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67)台函監決字第 08891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67 年 10 月 10 日

要旨

累犯仍應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更訂其責任分數

說明

一、本案受刑人許xx既為累犯,仍應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更訂其責任分數為當。二、許xx身分簿一本發還 請查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67)台函監決字第 08891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67 年 10 月 10 日發布,要旨:累犯仍應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更訂其責任分數,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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