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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0)法監決字第 15020 號
要旨
受刑人首次犯罪行為時,雖尚未滿十八歲,其第二次行為時已滿十八歲,應依成年受刑人之規定予以累進處遇
說明
一、復本年十二月四日東監傑教字第二九一六號函。
二、查前開受刑人首次犯罪行為時,雖尚未滿十八歲,其第二次行為時已滿十八歲,應依成年受刑人之規定予以累進處遇。貴監依少年受刑人之標準定其責任分數、進級及縮短刑期,於法不合。應改依成年受刑人之標準,予以累進處遇,俟全部更正後,報部再核。
三、身分簿及資料袋各乙份發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