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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0)法監決字第 15020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70 年 12 月 14 日

要旨

受刑人首次犯罪行為時,雖尚未滿十八歲,其第二次行為時已滿十八歲,應依成年受刑人之規定予以累進處遇

說明

一、復本年十二月四日東監傑教字第二九一六號函。

二、查前開受刑人首次犯罪行為時,雖尚未滿十八歲,其第二次行為時已滿十八歲,應依成年受刑人之規定予以累進處遇。貴監依少年受刑人之標準定其責任分數、進級及縮短刑期,於法不合。應改依成年受刑人之標準,予以累進處遇,俟全部更正後,報部再核。

三、身分簿及資料袋各乙份發還。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70)法監決字第 15020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70 年 12 月 14 日發布,要旨:受刑人首次犯罪行為時,雖尚未滿十八歲,其第二次行為時已滿十八…,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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