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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64)台函監決字第 07461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64 年 08 月 20 日

要旨

釋示少年受刑人累進處遇責任分數折算方式

說明

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十九條第二項,少年受刑人照成年受刑人責任分數減少三分之一計算,如少年受刑人為累犯時,應於換算後,再依同條第三項之規定增加其責任分數十分之一。所舉之實例,應為一八○分乘三分之二之積為一二○分,再以一二○分乘十分之一之數相加為一三二分,其餘計算方式,符合規定。

編 註:累犯加重責任分數之規定,於 64.5.10 公布時為依次加重十分之一,之後歷年來亦有所修改。依本函令而換算少年累犯受刑人之責任分數時,應注意新舊法之適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64)台函監決字第 07461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64 年 08 月 20 日發布,要旨:釋示少年受刑人累進處遇責任分數折算方式,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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