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69)法監字第 7466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69 年 12 月 14 日

要旨

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 10 條規定進列適當級別受刑人應具備之要件

主旨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十條規定進列適當級別受刑人應具備之要件,希遵照辦理。

說明

一、富有責任觀念,且適於共同生活標準:

(一)羈押期間之性行考核在乙等以上之月數,應占羈押月數二之一以上,再犯及累犯應佔三分之二以上。

(二)入監後無違反紀律之行為,並嚴守秩序、行狀善良者。

二、羈押之期間:

(三)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附表第二、三、四類別之受刑人,即宣告刑在三年以上十二年未滿,其羈押期間超過其宣告刑六分之一者(參照前司法行政部 69.11.29 日台 68 函監字第一一七○二號函示規定之要件一)。

(四)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附表第五、六類別之受刑人,即宣告刑在十二年以上,其羈押期間在二年以上者(參照前司法行政部 68.11.29 日台函監字第一一七○二號函示規定之要件二)

編註

1.本筆資料,依據法務部民國 94 年 8 月 11 日法矯字第 0940902500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69)法監字第 7466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69 年 12 月 14 日發布,要旨: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 10 條規定進列適當級別受刑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