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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役監條例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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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我不知道外役監條例第17條的具體內容以及相關的參考資料。

立法沿革 3

(0510525 制定)

受刑人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呈由監督機關報經司法行政部核准後,解交鄰近監獄執行。   一、違背紀律或怠於工作,情節重大,屢誡不悛者。   二、其他重大事故,不宜於外役監繼續執行者。   前項經核准解交鄰近監獄執行之受刑人,並得依監獄行刑法之規定,施以懲罰。

(0630614 全文修正)

外役監每日工作八小時,必要時,典獄長得令於例假日及紀念日照常工作。

(1120731 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本條刪除。本條所規定事項乃是細節性、技術性事項,實毋須立法規定,為增進行政彈性及便利,爰刪除本條。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510525 制定)

受刑人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呈由監督機關報經司法行政部核准後,解交鄰近監獄執行。   一、違背紀律或怠於工作,情節重大,屢誡不悛者。   二、其他重大事故,不宜於外役監繼續執行者。   前項經核准解交鄰近監獄執行之受刑人,並得依監獄行刑法之規定,施以懲罰。

(0630614 全文修正)

外役監每日工作八小時,必要時,典獄長得令於例假日及紀念日照常工作。

(1120731 刪除)

本條刪除。本條所規定事項乃是細節性、技術性事項,實毋須立法規定,為增進行政彈性及便利,爰刪除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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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役監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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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外役監條例第 17 條規定:「(刪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外役監條例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外役監條例第 17 條的立法沿革共 3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