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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知道外役監條例第17條的具體內容以及相關的參考資料。
受刑人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呈由監督機關報經司法行政部核准後,解交鄰近監獄執行。 一、違背紀律或怠於工作,情節重大,屢誡不悛者。 二、其他重大事故,不宜於外役監繼續執行者。 前項經核准解交鄰近監獄執行之受刑人,並得依監獄行刑法之規定,施以懲罰。
外役監每日工作八小時,必要時,典獄長得令於例假日及紀念日照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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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本條刪除。本條所規定事項乃是細節性、技術性事項,實毋須立法規定,為增進行政彈性及便利,爰刪除本條。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受刑人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呈由監督機關報經司法行政部核准後,解交鄰近監獄執行。 一、違背紀律或怠於工作,情節重大,屢誡不悛者。 二、其他重大事故,不宜於外役監繼續執行者。 前項經核准解交鄰近監獄執行之受刑人,並得依監獄行刑法之規定,施以懲罰。
外役監每日工作八小時,必要時,典獄長得令於例假日及紀念日照常工作。
本條刪除。本條所規定事項乃是細節性、技術性事項,實毋須立法規定,為增進行政彈性及便利,爰刪除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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