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最低級之受刑人有紊亂秩序情事,認為不適宜於累進處遇者,得不為累進處遇。
根據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73條規定,如果受刑人屬於最低級,且有紊亂秩序情事,認為不適宜進行累進處遇的情況下,可以不給予累進處遇待遇。在這種情況下,該受刑人可能無法享受到累進處遇所提供的各種待遇,例如減刑或假釋等。具體依應該參考的資料如適用的法律法規或司法院的相關指導性文件。
在最低之受刑人有紊亂秩序情事,認為不適宜於累進處遇者,得不為累進處遇。
在最低之受刑人有紊亂秩序情事,認為不適宜於累進處遇者,得不為累進處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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