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級之受刑人,有紊亂秩序之情事者,得予降級。
根據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72條,留級的受刑人若出現紊亂秩序的情況,可以被降級。根據《刑罰執行法實施細則》第39條第1項規定,降級是指將被留級的受刑人由原本的級別調降到較低的級別。降級的目的是為了處理受刑人在執行期間引發的秩序問題,以維持監獄的正常運作和安全。 例如,假設有一位受刑人因在監獄中與其他受刑人發生爭執並引發紛擾,造成監獄秩序混亂。根據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72條的降級規定,監獄可以將該受刑人的級別由原本的等級調降,例如從四級降至五級,作為一種對其行為的處罰和約束措施。這樣的降級決定通常是由監獄機構或主管機關根據相關法規來進行審議和裁決。
留級之受刑人有紊亂秩序之情事者,得予降級。
留級之受刑人有紊亂秩序之情事者,得予降級。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