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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刑累進處遇條例72降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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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級之受刑人,有紊亂秩序之情事者,得予降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72條,留級的受刑人若出現紊亂秩序的情況,可以被降級。根據《刑罰執行法實施細則》第39條第1項規定,降級是指將被留級的受刑人由原本的級別調降到較低的級別。降級的目的是為了處理受刑人在執行期間引發的秩序問題,以維持監獄的正常運作和安全。 例如,假設有一位受刑人因在監獄中與其他受刑人發生爭執並引發紛擾,造成監獄秩序混亂。根據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72條的降級規定,監獄可以將該受刑人的級別由原本的等級調降,例如從四級降至五級,作為一種對其行為的處罰和約束措施。這樣的降級決定通常是由監獄機構或主管機關根據相關法規來進行審議和裁決。

立法沿革 1

(0350212 制定)

留級之受刑人有紊亂秩序之情事者,得予降級。

  • 受刑人名詞
  • 降級名詞
(0350212 制定)

留級之受刑人有紊亂秩序之情事者,得予降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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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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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 72 條規定:「留級之受刑人,有紊亂秩序之情事者,得予降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 7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 7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