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71條,如果被停止進級的受刑人在停止期間有悛悔的證據,則可以撤銷停止進級的處分。同樣地,如果被降級的受刑人有悛悔的證據,可以不依照原本的分數,使其恢復原本的級別並重新計算分數。 舉例來說,如果一名受刑人因犯罪行為被停止進級,但在停止期間表現出悔悟的跡象,可以向相關機構提出申請,要求撤銷停止進級的處分。同樣地,如果一名受刑人被降級,但在後續的表現中展現了悔悟的態度,可以申請讓其恢復原本的級別並重新計算分數。
被停止進級之受刑人,於停止期間有悛悔實據時,得撤銷停止進級之處分。 被降級之受刑人,有悛悔實據時,得不按分數,令復原級,並重新計算分數。
被停止進級之受刑人,於停止期間有悛悔實據時,得撤銷停止進級之處分。 被降級之受刑人,有悛悔實據時,得不按分數,令復原級,並重新計算分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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