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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刑累進處遇條例70停止進級之猶豫及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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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停止進級之受刑人,典獄長認為情有可恕,得於一定期間內,不為停止進級之宣告,但在指定期間內再違反紀律者,仍應宣告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70條是指當受刑人在服刑期間違反紀律,本條規定典獄長可在一定期間內不對其做停止進級之宣告,但如果在指定期間內再次違反紀律,則仍應對其宣告停止進級。 參考資料: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70條: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40010

立法沿革 1

(0350212 制定)

應停止進級之受刑人,典獄長認為情有可恕,得於一定期間內,不為停止進級之宣告。但在指定期間內再違反紀律者,仍應宣告之。

  • 受刑人名詞
  • 宣告名詞
(0350212 制定)

應停止進級之受刑人,典獄長認為情有可恕,得於一定期間內,不為停止進級之宣告。但在指定期間內再違反紀律者,仍應宣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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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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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 70 條規定:「應停止進級之受刑人,典獄長認為情有可恕,得於一定期間內,不為停止進級之宣告,但在指定期間內再違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 7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 70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