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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刑累進處遇條例74處分之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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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本章之處分,由監務委員會議議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74條,關於本章之處分應由監務委員會議議決。根據監獄行刑法第48條,監務委員會由矯正署長(或其代表)擔任主席,並包括行政院法務部刑事司、矯正署第一、二及三處處長(或其代表)、監獄所長及相關專業人員組成。該委員會負責監獄行刑相關事項的規劃與決策,包括處分措施的制定與執行。 例如,根據新聞報導《監獄事務轉歸法務部 矯正署可以專注焦慮兼具教化功能》(2018年1月2日),法務部已將矯正署規劃為專責機構,並成立由法務部長擔任主席的監務委員會,負責監督監獄管理及行刑處遇。

立法沿革 2

(0350212 制定)

關於本章之處分,由獄務委員會議決之。

(0451228 修正)

關於本章之處分,由監務委員會會議議決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350212 制定)

關於本章之處分,由獄務委員會議決之。

(0451228 修正)

關於本章之處分,由監務委員會會議議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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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 74 條規定:「關於本章之處分,由監務委員會議議決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 7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 7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4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