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本章之處分,由監務委員會議議決之。
根據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74條,關於本章之處分應由監務委員會議議決。根據監獄行刑法第48條,監務委員會由矯正署長(或其代表)擔任主席,並包括行政院法務部刑事司、矯正署第一、二及三處處長(或其代表)、監獄所長及相關專業人員組成。該委員會負責監獄行刑相關事項的規劃與決策,包括處分措施的制定與執行。 例如,根據新聞報導《監獄事務轉歸法務部 矯正署可以專注焦慮兼具教化功能》(2018年1月2日),法務部已將矯正署規劃為專責機構,並成立由法務部長擔任主席的監務委員會,負責監督監獄管理及行刑處遇。
關於本章之處分,由獄務委員會議決之。
關於本章之處分,由監務委員會會議議決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關於本章之處分,由獄務委員會議決之。
關於本章之處分,由監務委員會會議議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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