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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刑累進處遇條例46一級受刑人使用自備作業用具規定之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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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二項及第四十二條之規定,於第一級受刑人準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46條,第一級受刑人使用自備作業用具的規定參照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二項及第四十二條的規定進行。我無法提供參考資料來支持這個回答。

立法沿革 1

(0350212 制定)

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二項及第四十二條之規定,於第一級受刑人準用之。

  • 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二項及第四十二條條文
  • 受刑人名詞
(0350212 制定)

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二項及第四十二條之規定,於第一級受刑人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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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 46 條規定:「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二項及第四十二條之規定,於第一級受刑人準用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 4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 46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