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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刑累進處遇條例45一級受刑人勞作金自用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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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級受刑人,得准其於每月所得作業勞作金二分之一範圍內,自由使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45條,第一級受刑人有權自由使用每月所得作業勞作金的二分之一範圍內的款項。 參考資料:《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

立法沿革 2

(0350212 制定)

第一級受刑人,得准其於每月所得作業賞與金二分之一範圍內,自由使用。

(0451228 修正)

第一級受刑人,得准其於每月所得作業勞作金二分之一範圍內,自由使用。

  • 受刑人名詞
(0350212 制定)

第一級受刑人,得准其於每月所得作業賞與金二分之一範圍內,自由使用。

(0451228 修正)

第一級受刑人,得准其於每月所得作業勞作金二分之一範圍內,自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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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 45 條規定:「第一級受刑人,得准其於每月所得作業勞作金二分之一範圍內,自由使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 4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 4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4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