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級受刑人,得准其於每月所得作業勞作金二分之一範圍內,自由使用。
根據《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45條,第一級受刑人有權自由使用每月所得作業勞作金的二分之一範圍內的款項。 參考資料:《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
第一級受刑人,得准其於每月所得作業賞與金二分之一範圍內,自由使用。
第一級受刑人,得准其於每月所得作業勞作金二分之一範圍內,自由使用。
第一級受刑人,得准其於每月所得作業賞與金二分之一範圍內,自由使用。
第一級受刑人,得准其於每月所得作業勞作金二分之一範圍內,自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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