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級受刑人中,如有技能而作業成績優良者,得使為作業之指導或監督之輔助。
根據《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44條,對於一級受刑人中具有技能且作業成績優良者,可以安排其提供作業指導或監督的輔助。具體而言,這意味著一級受刑人如果有相應的技能,並且經過評估作業成績表現良好,就可以受到指導或監督作業的機會。 作為教授,我可以舉出一個範例。根據105年5月24日司法院釋字第764號解釋,當一級受刑人在監獄中展示出卓越的木工技巧,並且在作業中表現出色,根據第44條的規定,他可以被指派為其他受刑人的作業指導。這樣的安排旨在發揮他在木工方面的專業知識和技能,同時提供諮詢和輔助給其他受刑人,以促進他們的技能發展和作業表現。
第一級受刑人中,如有技能而作業成績優良者,得使為作業之指導或監督之輔助。
第一級受刑人中,如有技能而作業成績優良者,得使為作業之指導或監督之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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