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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刑累進處遇條例47個別教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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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第一級及第四級之受刑人,應施以個別教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 47 條的規定,針對第一級和第四級受刑人,應施以個別教誨。具體而言,法律要求監獄系統針對這些受刑人進行個別教育和指導,以幫助他們改正錯誤、重新融入社會。此條例的目的是在執行刑罰的同時,提供教育機會,以促使受刑人改過自新。 這一要求保護了受刑人的基本權利,同時也符合人性化刑罰的理念。通過給予受刑人教育和指導,有助於他們在刑罰期滿後更好地融入社會並避免再次犯罪。 這項法規的實際運用可能包括提供教育課程、心理輔導和職業培訓等,以幫助受刑人改變行為和思維模式。個別教誨的內容和方式應根據受刑人的具體情況進行定制,以確保最佳效果。

立法沿革 1

(0350212 制定)

對於第一級及第四級之受刑人,應施以個別教誨。

  • 受刑人名詞
(0350212 制定)

對於第一級及第四級之受刑人,應施以個別教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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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 47 條規定:「對於第一級及第四級之受刑人,應施以個別教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 4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 47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