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級受刑人作業熟練者,得許其轉業。
依據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42條,對於第二級受刑人,若其在特定業務上已達到熟練的程度,可以獲得許可轉業。這表示受刑人在服刑期間可以進行特定的工作或業務,前提是他們已經具備足夠的經驗和技能。此法條的目的是幫助第二級受刑人在服刑期間進一步培養和發展他們的職業能力,以便在刑滿出獄後更容易重新適應社會生活。
第二級受刑人作業熟練者,得許其轉業。
第二級受刑人作業熟練者,得許其轉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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