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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刑累進處遇條例42二級受刑人轉業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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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級受刑人作業熟練者,得許其轉業。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42條,對於第二級受刑人,若其在特定業務上已達到熟練的程度,可以獲得許可轉業。這表示受刑人在服刑期間可以進行特定的工作或業務,前提是他們已經具備足夠的經驗和技能。此法條的目的是幫助第二級受刑人在服刑期間進一步培養和發展他們的職業能力,以便在刑滿出獄後更容易重新適應社會生活。

立法沿革 1

(0350212 制定)

第二級受刑人作業熟練者,得許其轉業。

  • 受刑人名詞
(0350212 制定)

第二級受刑人作業熟練者,得許其轉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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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 42 條規定:「第二級受刑人作業熟練者,得許其轉業。」(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 4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 4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