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 七 章 接見及寄發書信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七 章 接見及寄發書信

第四級受刑人,得准其與親屬接見及發受書信。

第三級以上之受刑人,於不妨害教化之範圍內,得准其與親屬接見,並發受書信。

各級受刑人接見及寄發書信次數如左: 一、第四級受刑人每星期一次。 二、第三級受刑人每星期一次或二次。 三、第二級受刑人每三日一次。 四、第一級受刑人不予限制。

  1. 第二級以下之受刑人,於接見所接見。
  2. 第一級受刑人,得准其於適當場所接見。

第二級以上之受刑人,於接見時,得不加監視。

典獄長於教化上或其他事由,認為必要時,得准受刑人不受本章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