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29條的規定,第一級少年受刑人在直系血親尊親屬病危或發生其他事故時,可以經過監務委員會的決議許可離開監獄一段限定的時間。此外,如果在指定的期間內未能回到監獄,則離監期間的日數不會被計算在執行刑期之內。 例如,在一個案例中,一名一級少年受刑人的直系血親病危,監務委員會根據第29條的規定,決議許可他離開監獄,並限定他可以在外面照顧病危親屬的時間為三個月。在這三個月期間,如果少年受刑人沒有回到監獄,則這些日子不會被計入他的執行刑期中。
第一級之少年受刑人,遇有直系血親尊親屬病危或其他事故時,得經獄務委員會決議,限定期間,許其離監。 前項許其離監之少年受刑人,在指定期間內未回監者,其在外日數不算入執行刑期。
第一級之少年受刑人,遇有直系血親尊親屬病危或其他事故時,得經監務委員會議決議,限定期間,許其離監。 前項許其離監之少年受刑人,在指定期間內未回監者,其在外日數不算入執行刑期。
第一級之少年受刑人,遇有直系血親尊親屬病危或其他事故時,得經獄務委員會決議,限定期間,許其離監。 前項許其離監之少年受刑人,在指定期間內未回監者,其在外日數不算入執行刑期。
第一級之少年受刑人,遇有直系血親尊親屬病危或其他事故時,得經監務委員會議決議,限定期間,許其離監。 前項許其離監之少年受刑人,在指定期間內未回監者,其在外日數不算入執行刑期。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