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獄長得使各工場之受刑人,於第二級受刑人中選舉有信望者若干人,由典獄長圈定,使其整理工場或從事其他必要任務,但每一工場不得超過二人。
根據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30條,典獄長有權利使各工場中的第二級受刑人進行選舉,選出一些有信望的人,並由典獄長圈定他們,讓他們負責整理工場或執行其他必要的任務。然而,每個工場內的選出人數不得超過兩人。 参考资料: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30條
典獄長得使各工場之受刑人,於第二級受刑人中選舉有信望者若干人,由典獄長圈定,使其整理工場或從事其他必要任務。但每一工場不得超過二人。
典獄長得使各工場之受刑人,於第二級受刑人中選舉有信望者若干人,由典獄長圈定,使其整理工場或從事其他必要任務。但每一工場不得超過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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