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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第 30 條(工場整理者之選舉)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典獄長得使各工場之受刑人,於第二級受刑人中選舉有信望者若干人,由典獄長圈定,使其整理工場或從事其他必要任務,但每一工場不得超過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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