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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刑累進處遇條例31二級受刑人之共同灑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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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級受刑人至少每月一次從事於監內之洒掃、整理事務,不給勞作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照《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 31 條》(二級受刑人之共同灑掃),二級受刑人在監獄內需每月至少一次參與洒掃、整理等監內事務,且不給予勞作金作為酬勞。 根據該法條,二級受刑人在監獄內所要進行的洒掃、整理等行為為共同的義務,以維持監獄內的基本衛生和秩序。受刑人需每月至少參與一次此項工作,並不能因此獲得額外的勞作金。 參考資料: 1.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20012)

立法沿革 2

(0350212 制定)

第二級受刑人至少每月一次從事於監內之灑掃、整理事務,不給賞與金。

(0451228 修正)

第二級受刑人至少每月一次從事於監內之洒掃、整理事務,不給勞作金。

  • 受刑人名詞
(0350212 制定)

第二級受刑人至少每月一次從事於監內之灑掃、整理事務,不給賞與金。

(0451228 修正)

第二級受刑人至少每月一次從事於監內之洒掃、整理事務,不給勞作金。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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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 31 條規定:「第二級受刑人至少每月一次從事於監內之洒掃、整理事務,不給勞作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 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 3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4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