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級受刑人至少每月一次從事於監內之洒掃、整理事務,不給勞作金。
依照《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 31 條》(二級受刑人之共同灑掃),二級受刑人在監獄內需每月至少一次參與洒掃、整理等監內事務,且不給予勞作金作為酬勞。 根據該法條,二級受刑人在監獄內所要進行的洒掃、整理等行為為共同的義務,以維持監獄內的基本衛生和秩序。受刑人需每月至少參與一次此項工作,並不能因此獲得額外的勞作金。 參考資料: 1.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20012)
第二級受刑人至少每月一次從事於監內之灑掃、整理事務,不給賞與金。
第二級受刑人至少每月一次從事於監內之洒掃、整理事務,不給勞作金。
第二級受刑人至少每月一次從事於監內之灑掃、整理事務,不給賞與金。
第二級受刑人至少每月一次從事於監內之洒掃、整理事務,不給勞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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