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第一級受刑人,非有特別事由,不得為身體及住室之搜檢。
根據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32條的規定,除非有特別事由,不得對第一級受刑人進行身體和住室的搜檢。這表示第一級受刑人在沒有特殊情況下,應該受到保護,不會被隨意搜查身體或住所。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確保第一級受刑人的隱私權和人權得到尊重。 舉例來說,如果一名第一級受刑人沒有犯規或引起威脅他人安全的特殊情況,獄方不能隨意進行身體搜查或對其住室進行搜查。這是保護第一級受刑人的基本權利,並確保執行法律處遇時遵守法律程序。
對於第一級受刑人,非有特別事由,不得為身體及住室之搜檢。
對於第一級受刑人,非有特別事由,不得為身體及住室之搜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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