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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刑累進處遇條例33一級受刑人散步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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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級受刑人於不違反監獄紀律範圍內許其交談,並在休息時間得自由散步於監獄內指定之處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33條,一級受刑人在不違反監獄紀律的範圍內,有被允許交談的權利,並且在休息時間可以自由散步於監獄內指定的地方。這意味著一級受刑人可以在特定的時間和地點進行交談和散步活動,但要確保不違反監獄的規定和紀律。

立法沿革 1

(0350212 制定)

第一級受刑人於不違反監獄紀律範圍內許其交談,並在休息時間得自由散步於監獄內指定之處所。

  • 受刑人名詞
(0350212 制定)

第一級受刑人於不違反監獄紀律範圍內許其交談,並在休息時間得自由散步於監獄內指定之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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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 33 條規定:「第一級受刑人於不違反監獄紀律範圍內許其交談,並在休息時間得自由散步於監獄內指定之處所。」(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 3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 33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