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34條,第一級受刑人有權選舉代表,以維護全體受刑人的紀律並表達他們的意願。代表人數最多不得超過三人,經過受刑人加倍互選後,由典獄長選定。這條法條的目的是讓受刑人能夠有一個代表來代表他們的利益和訴求。根據參考資料《監獄行刑法》第34條,這個代表制度的設立旨在保護受刑人的權益,讓他們能夠參與有關自己處遇的決策。
第一級受刑人為維持全體之紀律及陳述其希望,得互選代表。 前項代表人數,至多不得逾三人,經受刑人加倍互選後,由典獄長圈定之。
第一級受刑人為維持全體之紀律及陳述其希望,得互選代表。 前項代表人數,至多不得逾三人,經受刑人加倍互選後,由典獄長圈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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