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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第 34 條(一級受刑人代表制)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第一級受刑人,為維持全體之紀律及陳述其希望,得互選代表。
  2. 前項代表人數,至多不得逾三人,經受刑人加倍互選後,由典獄長圈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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