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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刑累進處遇條例34一級受刑人代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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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第一級受刑人,為維持全體之紀律及陳述其希望,得互選代表。
  2. 2.前項代表人數,至多不得逾三人,經受刑人加倍互選後,由典獄長圈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34條,第一級受刑人有權選舉代表,以維護全體受刑人的紀律並表達他們的意願。代表人數最多不得超過三人,經過受刑人加倍互選後,由典獄長選定。這條法條的目的是讓受刑人能夠有一個代表來代表他們的利益和訴求。根據參考資料《監獄行刑法》第34條,這個代表制度的設立旨在保護受刑人的權益,讓他們能夠參與有關自己處遇的決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1

(0350212 制定)

第一級受刑人為維持全體之紀律及陳述其希望,得互選代表。   前項代表人數,至多不得逾三人,經受刑人加倍互選後,由典獄長圈定之。

  • 受刑人名詞
  • 代表人名詞
(0350212 制定)

第一級受刑人為維持全體之紀律及陳述其希望,得互選代表。   前項代表人數,至多不得逾三人,經受刑人加倍互選後,由典獄長圈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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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 34 條規定:「第一級受刑人,為維持全體之紀律及陳述其希望,得互選代表。前項代表人數,至多不得逾三人,經受刑人加…」(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 3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 34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