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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刑累進處遇條例4調查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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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受刑人之個性及心身狀況,應依據醫學、心理學、教育學及社會學等判斷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4條,調查受刑人的個性和心身狀況需要根據醫學、心理學、教育學和社會學等領域的判斷來進行。這意味著在進行調查和評估受刑人時,需要考慮和利用這些相關學科的知識和方法。這一項條款的目的是確定受刑人的特殊需求並制定相應的累進處遇措施,以確保其安全和適當的處遇。 舉個例子,如果一名受刑人被認定有心理健康問題,法務機關可能需要諮詢心理學家或精神醫生,來進一步評估他的狀況和需要。這些專業人士可以通過使用心理評估工具或進行臨床訪談,來瞭解受刑人的心理狀態、能力和特殊需求。這樣的調查和評估結果,將有助於確定累進處遇措施,例如提供適當的治療和監管計劃,以確保受刑人得到適切的照顧和支持。

立法沿革 1

(0350212 制定)

調查受刑人之個性及心身狀況,應依據醫學、心理學、教育學及社會學等判斷之。

  • 受刑人名詞
(0350212 制定)

調查受刑人之個性及心身狀況,應依據醫學、心理學、教育學及社會學等判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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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 4 條規定:「調查受刑人之個性及心身狀況,應依據醫學、心理學、教育學及社會學等判斷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 4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