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3條,對於新入監的受刑人,監獄應該進行相關調查,包括個性、心身狀況、境遇、經歷、教育程度以及其他與其本身相關的事項。這個調查期間不得超過兩個月。可以參考的案例是根據這項條例,監獄對新入監的受刑人進行了相應的調查,以便在實施刑罰措施時有充分的依據。
對於新入監者,應就其個性,心身狀況、境遇、經歷、教育程度及其他本身關係事項,加以調查。 前項調查期間,不得逾二月。
對於新入監者,應就其個性,心身狀況、境遇、經歷、教育程度及其他本身關係事項,加以調查。 前項調查期間,不得逾二月。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