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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行刑法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受刑人入監講習時,應告知下列事項,並製作手冊交付其使用: 一、在監應遵守事項。 二、接見及通信事項。 三、獎懲事項。 四、編級及累進處遇事項。 五、報請假釋應備條件及相關救濟事項。 六、陳情、申訴及訴訟救濟之規定。 七、衛生保健及醫療事項。 八、金錢及物品保管之規定。 九、法律扶助事項之宣導。 十、其他應注意事項。
  2. 受刑人為身心障礙者、不通中華民國語言或有其他理由,致其難以瞭解前項各款所涉內容之意涵者,監獄應提供適當之協助。
  3. 與受刑人在監服刑權利義務相關之重要法規、行政規則函釋等,宜以適當方式公開,使受刑人得以知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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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lla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守信講累假、陳生管助他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