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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矯署安字第 10904004530 號

會議日期 109 年 07 月 12 日

要旨

檢送「收容人使用通訊設備接見申請單」及「請求接見者使用通訊設備接見申請單」

主旨

檢送「收容人使用通訊設備接見申請單」及「請求接見者使用通訊設備接見申請單」各 1 份,請查照。

說明

一、按監獄行刑法第 156 條、羈押法第 117 條及監獄及看守所辦理使用通訊設備接見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 22 條規定,前揭法規自本(109 )年 7 月 15 日施行。為便利收容人或請求接見者申辦使用,及機關實務運作順利銜接,爰配合前揭法規訂定旨揭表單,請各機關視需要印製使用。

二、按監獄行刑法修正條文第 15 條第 1 項第 2 款、羈押法修正條文第 14 條第 1 項第 2 款及本辦法第 19 條規定,各機關應將旨揭表單及使用通訊設備接見之申辦相關規定,於收容人入機關講習時告知,載明於生活手冊交付其使用,並於場舍公布或以其他適當方式公開。機關並應將前揭資訊公布於接見室、機關全球資訊網或以其他適當方式公開,使民眾知悉辦理。

正本

本署所屬各機關

副本

法務部資訊處(第一類)(含附件)、本署秘書室(刊登法規資料庫)(含附件)、本署安全督導組(含附件)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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