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行刑法第16條規定了監禁的舍房分為單人舍房和多人舍房。根據這個條文,受刑人進入監獄後,通常會被分配到多人舍房。而監獄可以根據自身的管理需要進行房間的配房。 根據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876號刑事判決案,法院在審理一起涉及監禁舍房的案件時,依據監獄行刑法第16條的規定,判決指出:監獄可以根據管理需要對受刑人進行舍房的分配。此案例中,法院認為監獄有權根據監獄內的情況和管理需要來配房。
受刑人入監後,應先獨居監禁,其期限為一年,少年受刑人為三個月,刑期較短者,依其刑期。但因受刑人之身心狀況或其他特別情形,經獄務委員會決議,得分別縮短或延長之。
左列受刑人應儘先獨居監禁: 一、刑期不滿六個月者。 二、因犯他罪在審理中者。 三、惡性重大顯有影響他人之虞者。 四、曾受徒刑之執行者。
監禁之舍房分為單人舍房及多人舍房。 受刑人入監後,以分配於多人舍房為原則。監獄得依其管理需要配房。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查聯合國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標準規則(曼德拉規則)第四十四條所稱「單獨監禁」,指囚犯於一日之內無人際接觸之時間在二十二小時以上,與原第十四第一項所定「獨居」僅係使收容人獨居於舍房,不影響其教化、給養、醫療照護、接見通信等處遇有別,且獨居未必對受刑人不利,國外亦有因重視收容人隱私,明定原則上一人一房之例(如德國)。是以,為避免「獨居」之用語,易使人誤會係指聯合國矯正規章管制之單獨監禁,及「雜居」之用語,易使人產生負面感受,爰將原第一項規定修正為監禁之舍房分為單人舍房及多人舍房。又將受刑人配住於單人舍房,其教化、給養、醫療照護、接見通信等處遇未與一般受刑人區隔,與上開聯合國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標準規則(曼德拉規則)第四十四條所稱「單獨監禁」尚有不同。 三、考量人類群居之天性與復歸社會之行刑社會化理念,及監獄空間有限,爰於修正條文第二項規定,受刑人入監後,以分配於多人舍房為原則。監獄並得依其管理需要配房。又所稱監獄得依其管理需要配房之情形,例如依受刑人身心狀況或特殊情事不宜群居者、惡性重大顯有影響他人之虞者,或罹患疾病不宜群居者,監獄得斟酌情形安置於單人舍房或病舍。 四、原第十四條第二項、第三項係就獨居監禁及雜居監禁者之教化、作業等事項規範,與本條所規範單人舍房及多人舍房之監禁方式無關,爰予刪除。
受刑人入監後,應先獨居監禁,其期限為一年,少年受刑人為三個月,刑期較短者,依其刑期。但因受刑人之身心狀況或其他特別情形,經獄務委員會決議,得分別縮短或延長之。
左列受刑人應儘先獨居監禁: 一、刑期不滿六個月者。 二、因犯他罪在審理中者。 三、惡性重大顯有影響他人之虞者。 四、曾受徒刑之執行者。
一、條次變更。 二、查聯合國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標準規則(曼德拉規則)第四十四條所稱「單獨監禁」,指囚犯於一日之內無人際接觸之時間在二十二小時以上,與原第十四第一項所定「獨居」僅係使收容人獨居於舍房,不影響其教化、給養、醫療照護、接見通信等處遇有別,且獨居未必對受刑人不利,國外亦有因重視收容人隱私,明定原則上一人一房之例(如德國)。是以,為避免「獨居」之用語,易使人誤會係指聯合國矯正規章管制之單獨監禁,及「雜居」之用語,易使人產生負面感受,爰將原第一項規定修正為監禁之舍房分為單人舍房及多人舍房。又將受刑人配住於單人舍房,其教化、給養、醫療照護、接見通信等處遇未與一般受刑人區隔,與上開聯合國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標準規則(曼德拉規則)第四十四條所稱「單獨監禁」尚有不同。 三、考量人類群居之天性與復歸社會之行刑社會化理念,及監獄空間有限,爰於修正條文第二項規定,受刑人入監後,以分配於多人舍房為原則。監獄並得依其管理需要配房。又所稱監獄得依其管理需要配房之情形,例如依受刑人身心狀況或特殊情事不宜群居者、惡性重大顯有影響他人之虞者,或罹患疾病不宜群居者,監獄得斟酌情形安置於單人舍房或病舍。 四、原第十四條第二項、第三項係就獨居監禁及雜居監禁者之教化、作業等事項規範,與本條所規範單人舍房及多人舍房之監禁方式無關,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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