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行刑法第17條規定了監獄受刑人人數嚴重超額時的處理方式,以及監獄得申請移送指定之監獄的情形。根據該條,如果監獄受刑人人數超過能力範圍,監督機關可以根據實際狀況進行機動調整移監。此外,監獄可以向監督機關報請核准移送指定之監獄的情況包括:受刑人有特殊需要而本監無法提供資源、受刑人需要加強教化、受刑人對其他受刑人產生不良影響、本監出現重大施工修繕或安全衛生危險、管理上的正當且必要理由、受刑人主動提出申請且符合相關資格條件。移監的程序、條件、審查條件、辦理方式、告知受刑人、家屬或最近親屬等事項,以及申請資格條件等,則由法務部來定。 (參考資料: 監獄行刑法)
左列受刑人應儘先獨居監禁。 一、刑期不滿六個月者。 二、囚犯他罪在審理中者。 三、惡性重大,顯有影響他人之虞者。 四、曾受徒刑之執行者。
受刑人因衰老、疾病或殘廢不宜與其他受刑人雜居者,應分別監禁之。
受刑人因衰老、疾病或身心障礙不宜與其他受刑人雜居者,應分別監禁之。
立法理由將本條關於「殘廢」之用語修正為「身心障礙」。
監獄受刑人人數嚴重超額時,監督機關視各監獄收容之實際狀況,必要時得機動調整移監。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監獄得報請監督機關核准移送指定之監獄: 一、受刑人有特殊且必要之處遇需求,而本監無法提供相應之資源。 二、監獄依據受刑人調查分類之結果,認須加強教化。 三、受刑人對於其他受刑人有顯著之不良影響,有離開本監之必要。 四、因不可抗力,致本監須為重大之施工、修繕;或有急迫之安全或衛生危險。 五、出於其他獄政管理上之正當且必要之理由。 六、經受刑人主動提出申請,經監獄認為有正當且必要之理由。 前二項移監之程序與條件、受刑人審查條件、移送之審查程序、辦理方式、對受刑人本人、家屬或最近親屬之告知、前項第六款得提出申請之資格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明定監獄受刑人人數嚴重超額時,監督機關必要時得機動調整移監,以符合人道及矯治處遇功能。 三、第二項規定監獄得報請監督機關核准將受刑人移送指定監獄之情形。 四、第三項授權法務部就移監之程序與條件、移送指定監獄之受刑人審查條件、移送之審查程序、辦理方式等事項另訂辦法規範之。
左列受刑人應儘先獨居監禁。 一、刑期不滿六個月者。 二、囚犯他罪在審理中者。 三、惡性重大,顯有影響他人之虞者。 四、曾受徒刑之執行者。
受刑人因衰老、疾病或殘廢不宜與其他受刑人雜居者,應分別監禁之。
將本條關於「殘廢」之用語修正為「身心障礙」。
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明定監獄受刑人人數嚴重超額時,監督機關必要時得機動調整移監,以符合人道及矯治處遇功能。 三、第二項規定監獄得報請監督機關核准將受刑人移送指定監獄之情形。 四、第三項授權法務部就移監之程序與條件、移送指定監獄之受刑人審查條件、移送之審查程序、辦理方式等事項另訂辦法規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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