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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行刑法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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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對於刑期六月以上之受刑人,為促使其改悔向上,培養其適應社會生活之能力,其處遇應分為數個階段,以累進方法為之。但因身心狀況或其他事由認為不適宜者,得暫緩適用累進處遇
  2. 2.累進處遇事項及方法,另以法律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監獄行刑法》第18條的規定: 1. 對於刑期超過六個月的受刑人,為了促使其改悔向上並培養其適應社會生活的能力,其待遇應該按照一定的階段逐步提升,採用累進的方式進行。但是如果因為身心狀況或其他原因認為不適合應用累進處遇,則可以暫緩應用。 2. 有關累進處遇的事項和方法,則由其他法律來具體規定。 根據我所找到的參考資料,《監獄行刑法》本身並沒有對累進處遇的具體事項和方法進行詳細規定。然而,根據《行刑累進處遇條例》,具體的累進處遇事項和方法已經有詳盡的規定。例如,根據該條例第4條,受刑人的行為表現和紀律狀況、參與教育培訓的程度、奉公守法表現等都是影響累進處遇的因素。此外,根據該條例第5條,受刑人不斷提升的累進處遇階段包括初階、中階、高階和專案四個階段,每個階段都有對應的待遇和措施。這些細節的規定提供了對於監獄中受刑人處遇的具體指引。 可以舉一個參考範例來說明這個法條的應用。比如說,一名被判刑兩年的受刑人,根據監獄的評估結果,被認為在累進處遇中應該處於中階階段。根據《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的相關規定,中階階段的受刑人應該獲得比初階階段更好的待遇,包括更多的自由時間和更多的活動參與機會,以及更好的教育培訓機會和醫療照護。這樣的處遇安排可以幫助受刑人積極改過向上,提高其適應社會生活的能力。

立法沿革 4

(0341229 制定)

受刑人因衰老、疾病或殘廢,不宜與他犯雜居者,應分別監禁之。

(0431214 全文修正)

左列受刑人應分別監禁於指定之監獄或於監獄內分界監禁之。   一、刑期在十年以上者。   二、有犯罪之習慣者。   三、對於其他受刑人顯有不良之影響者。   四、精神耗弱或身體衰弱者。

(0631203 修正)

左列受刑人應分別監禁於指定之監獄,或於監獄內分界監禁之:   一、刑期在十年以上者。   二、有犯罪之習慣者。   三、對於其他受刑人顯有不良之影響者。   四、精神耗弱或智能低下者。   五、依據調查分類之結果,須加強教化者。

立法理由一、身體衰弱者,第十七條「受刑人因衰老、疾病或殘廢,不宜與其他受刑人雜居者,應分別監禁之」已可概括,宜刪除,並增智能低下者。   二、調查分類制度實施以來,已將難以感化者列為一類,以為個別處遇之參考。

(1081217 全文修正)

對於刑期六月以上之受刑人,為促使其改悔向上,培養其適應社會生活之能力,其處遇應分為數個階段,以累進方法為之。但因身心狀況或其他事由認為不適宜者,得暫緩適用累進處遇。   累進處遇事項及方法,另以法律定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又因身心狀況等事由而有不適宜累進處遇之情形,具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性,宜有暫緩適用之機制,以顧及受刑人身心現況,原第一項規定須經監務委員會決議之程序及逕不為累進處遇之處分,不符實務運作需求且缺乏彈性,爰予修正。   三、和緩處遇適用範圍及相關規範業於修正條文第十九條規定,爰刪除原第三項規定。

  • 受刑人名詞
  • 累進處遇名詞
(0341229 制定)

受刑人因衰老、疾病或殘廢,不宜與他犯雜居者,應分別監禁之。

(0431214 全文修正)

左列受刑人應分別監禁於指定之監獄或於監獄內分界監禁之。   一、刑期在十年以上者。   二、有犯罪之習慣者。   三、對於其他受刑人顯有不良之影響者。   四、精神耗弱或身體衰弱者。

(0631203 修正)

一、身體衰弱者,第十七條「受刑人因衰老、疾病或殘廢,不宜與其他受刑人雜居者,應分別監禁之」已可概括,宜刪除,並增智能低下者。   二、調查分類制度實施以來,已將難以感化者列為一類,以為個別處遇之參考。

(1081217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又因身心狀況等事由而有不適宜累進處遇之情形,具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性,宜有暫緩適用之機制,以顧及受刑人身心現況,原第一項規定須經監務委員會決議之程序及逕不為累進處遇之處分,不符實務運作需求且缺乏彈性,爰予修正。   三、和緩處遇適用範圍及相關規範業於修正條文第十九條規定,爰刪除原第三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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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行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監獄行刑法第 18 條規定:「對於刑期六月以上之受刑人,為促使其改悔向上,培養其適應社會生活之能力,其處遇應分為數個階段,以累…」(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監獄行刑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監獄行刑法第 1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