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調查之必要,得向法院調閱訴訟卷宗,並得請自治團體、警察機關、學校或與有親屬、雇傭或保護關係者為報告。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5條是指在進行行刑累進處遇審查時,為了取得調查所需要的資料,可以向法院調閱訴訟卷宗,并且可以請求自治團體、警察機關、學校或與有親屬、雇傭或保護關係者提供報告。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在行刑累進處遇審查中能夠獲得充分的資料,以便做出公平公正的裁決。 舉個與參考資料有關的範例,假設有一個人正在進行行刑累進處遇審查,然而該人曾經參與過一起涉及暴力犯罪的訴訟案件。根據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5條的規定,審查人員可以向相關的法院調閱該訴訟案件的卷宗,以獲取關於被審查人的行為和行為轉變的資訊。同時,審查人員還可以請求該訴訟案件所涉及的自治團體、警察機關、學校或與被審查人有親屬、雇傭或保護關係的人提供相關報告。透過取得這些資料,審查人員可以更好地評估被審查人的行為和社會適應能力,從而做出相應的處遇安排。
為調查之必要,得向法院調閱訴訟卷宗,並得請自治團體、警察機關、學校或與有親屬、雇傭或保護關係者為報告。
為調查之必要,得向法院調閱訴訟卷宗,並得請自治團體、警察機關、學校或與有親屬、雇傭或保護關係者為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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