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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 八 章 給養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八 章 給養

受刑人之飲食及其他保持健康所必需之物品,不因級別而有差異。

第一級受刑人,得准其著用所定之普通衣服。

第一級受刑人,得准其在住室內備置花草或書畫,對於第二級以下之少年受刑人亦同。

對於第一級受刑人,得供用共同食器或其他器具,第二級以下之少年受刑人亦同。

  1. 依本條例所得自由使用之物品,以經法務部核定者為限。
  2. 前項物品之種類及數量,由典獄長依其級別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