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第一級受刑人,得供用共同食器或其他器具,第二級以下之少年受刑人亦同。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63條規定,對於第一級受刑人,可以供用共同食器或其他器具。這意味著在執行刑罰期間,第一級受刑人可以和其他受刑人一起使用共同食器或其他器具。同條第二項還明確提到,第二級以下的少年受刑人也可以享受這一待遇。該條例主要是為了確保受刑人的基本飲食需求得到滿足,以維護其身體健康和生活品質。然而,我在提供的參考資料中並沒有找到具體與共同食器供用相關的範例。
對於第一級受刑人,得供用共同食器或其他器具;第二級以下之少年受刑人亦同。
對於第一級受刑人,得供用共同食器或其他器具;第二級以下之少年受刑人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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