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64條的規定,自用物品的範圍有以下特點: 1. 自用物品必須經過法務部的核定方可使用,意味著獄中的受刑人不能隨意使用他們想要的物品,需要經過相應的審核程序。 2. 自用物品的種類和數量是由典獄長根據受刑人的級別來確定的,即不同級別的受刑人可以使用的物品種類和數量是有所區別的。 舉例來說,根據2019年修正的《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法務部對於受刑人所能擁有和使用的物品做出了具體的規定。對於一般監獄中的普通犯人,他們可以擁有的自用物品包括洗漱用品、衣物、被褥、文具等基本生活用品。而對於高風險的重刑犯或有特殊狀況的受刑人,他們所能擁有的物品則需要經過更嚴格的審核和限制。 所以,根據《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64條的規定,自用物品的範圍在獄中是受到限制和監管的,以確保受刑人的自用物品符合相應的規定和安全要求。
依本條例所得自由使用之物品,以經司法行政部核定者為限。 前項物品之種類及數量,由典獄長依其級別定之。
依本條例所得自由使用之物品,以經法務部核定者為限。 前項物品之種類及數量,由典獄長依其級別定之。
立法理由配合司法行政部更名為法務部而修正。
依本條例所得自由使用之物品,以經司法行政部核定者為限。 前項物品之種類及數量,由典獄長依其級別定之。
配合司法行政部更名為法務部而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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