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進處遇審查會認第二級以上之受刑人有獨居之必要時,應聲敘理由,報請典獄長核准,但獨居期間不得逾一月。
根據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67條,當第二級以上的受刑人需要獨居時,應提出報請並陳述其必要理由,經典獄長核准後,獨居的期間不得超過一個月。 根據《中華民國法規資料庫》,累進處遇條例第67條是在2008年修正的,主要是為了規範第二級以上的受刑人在監獄內是否可以獨居,以及獨居的期間限制。具體的範例或相關判例則需要參考該法規的裁判書或判決書。
累進處遇審查會認為第二級以上之受刑人有獨居之必要時,應聲敘理由,報請典獄長核准。但獨居期間不得逾一月。
累進處遇審查會認為第二級以上之受刑人有獨居之必要時,應聲敘理由,報請典獄長核准。但獨居期間不得逾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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