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67二級以上受刑人獨居之報請

快速跳轉

累進處遇審查會認第二級以上之受刑人有獨居之必要時,應聲敘理由,報請典獄長准,但獨居期間不得逾一月。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67條,當第二級以上的受刑人需要獨居時,應提出報請並陳述其必要理由,經典獄長核准後,獨居的期間不得超過一個月。 根據《中華民國法規資料庫》,累進處遇條例第67條是在2008年修正的,主要是為了規範第二級以上的受刑人在監獄內是否可以獨居,以及獨居的期間限制。具體的範例或相關判例則需要參考該法規的裁判書或判決書。

立法沿革 1

(0350212 制定)

累進處遇審查會認為第二級以上之受刑人有獨居之必要時,應聲敘理由,報請典獄長核准。但獨居期間不得逾一月。

  • 累進處遇名詞
  • 受刑人名詞
  • 名詞
(0350212 制定)

累進處遇審查會認為第二級以上之受刑人有獨居之必要時,應聲敘理由,報請典獄長核准。但獨居期間不得逾一月。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 67 條規定:「累進處遇審查會認第二級以上之受刑人有獨居之必要時,應聲敘理由,報請典獄長核准,但獨居期間不得逾一…」(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 6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 67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