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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第 67 條(二級以上受刑人獨居之報請)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累進處遇審查會認第二級以上之受刑人有獨居之必要時,應聲敘理由,報請典獄長准,但獨居期間不得逾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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