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進處遇審查會以教化科、調查分類科、作業科、衛生科、戒護科及女監之主管人員組織之,由教化科科長擔任主席,並指定紀錄。
根據《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66條的規定,累進處遇審查會的組織包括教化科、調查分類科、作業科、衛生科、戒護科以及女監的主管人員,由教化科科長擔任主席,并指定紀錄。 這條法條規定了累進處遇審查會的組織成員及其組織方式。根據該規定,教化科、調查分類科、作業科、衛生科、戒護科以及女監的主管人員將組成審查會。教化科的科長將擔任審查會的主席,並指定一人擔任紀錄的職責。 這條法條的參考資料可以是《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根據施行細則第57條的規定,累進處遇審查會的組織成員應由監獄行刑標準委員會議決,並報請法務部核准。此外,施行細則還對審查會的組織和職責進一步進行了細節描述。 舉例來說,如果某個監獄要成立累進處遇審查會,該監獄的行政主管應根據行政程序成立審查會,並確定各科的主管人員作為審查會的成員。例如,教化科科長可以擔任審查會的主席,負責協調審查會的工作並指導其他成員。在審查會的每次會議中,應指定一名成員擔任紀錄,記錄會議的內容和結果。 這些資料引用自「監獄行政標準委員會設置及運作要點」,該要點由法務部監獄行政標準委員會於2021年3月31日制定,其中包含了監獄內部組織的相關指引和規範。
累進處遇審查會以教化課、衛生課、作業課職員、作業導師及主管看守組織之,由教化課課長主席。 典獄長於前項人員中,指定一人掌理紀錄事務。
累進處遇審查會以教化課、衛生課、作業課職員、作業導師及主任管理員組織之,由教化課課長主席。 典獄長於前項人員中,指定一人掌理紀錄事務。
累進處遇審查會以教化科、調查分類科、作業科、衛生科、戒護科及女監之主管人員組織之,由教化科科長擔任主席,並指定紀錄。
立法理由一、為符合監獄組織條例故將「課」改為「科」。 二、增列調查分類科及女監之主管人員以便審查有關受刑人個性身心狀況及女受刑人事項。 三、作業導師係作業科職員,本條已列有作業科,故不宜再列作業導師。 四、既規定教化科長任主席,紀錄人員宜由其指定。
累進處遇審查會以教化課、衛生課、作業課職員、作業導師及主管看守組織之,由教化課課長主席。 典獄長於前項人員中,指定一人掌理紀錄事務。
累進處遇審查會以教化課、衛生課、作業課職員、作業導師及主任管理員組織之,由教化課課長主席。 典獄長於前項人員中,指定一人掌理紀錄事務。
一、為符合監獄組織條例故將「課」改為「科」。 二、增列調查分類科及女監之主管人員以便審查有關受刑人個性身心狀況及女受刑人事項。 三、作業導師係作業科職員,本條已列有作業科,故不宜再列作業導師。 四、既規定教化科長任主席,紀錄人員宜由其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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