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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刑累進處遇條例68開會及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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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累進處遇審查會每月至少開會一次,其審查意見取決於多數。
  2. 2.前項審查意見,應速報告典獄長,提交監務委員會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68條的規定: 1. 累進處遇審查會每月至少開會一次,審查意見的決定取決於多數成員的意見。 2. 審查意見應該立即報告給典獄長,並提交給監務委員會議審查。 根據資料中的內容,沒有提及有關累進處遇審查會具體的範例或相關資料。

立法沿革 2

(0350212 制定)

累進處遇審查會每月至少開會一次,其審查意見取決於多數。   前項審查意見,應速報告典獄長,提交獄務委員會會議。

(0451228 修正)

累進處遇審查會每月至少開會一次,其審查意見取決於多數。   前項審查意見,應速報告典獄長,提交監務委員會議。

  • 累進處遇名詞
(0350212 制定)

累進處遇審查會每月至少開會一次,其審查意見取決於多數。   前項審查意見,應速報告典獄長,提交獄務委員會會議。

(0451228 修正)

累進處遇審查會每月至少開會一次,其審查意見取決於多數。   前項審查意見,應速報告典獄長,提交監務委員會議。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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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 68 條規定:「累進處遇審查會每月至少開會一次,其審查意見取決於多數。前項審查意見,應速報告典獄長,提交監務委員…」(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 6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 6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4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