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 77 條」,根據上述資料,我無法找到相關的參考資料。
本條例施行日期,以命令定之。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本條例施行日期無須以命令定之故予以修正。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九日修正之第十九條、第十九條之一及第十九條之二,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改列為第一項。 二、鑒於修正條文第十九條、第十九條之一及第十九條之二,應配合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之刑法,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爰增訂第二項,明定上開條文之施行日期為九十五年七月一日。
本條例施行日期,以命令定之。
本條例施行日期無須以命令定之故予以修正。
一、原條文改列為第一項。 二、鑒於修正條文第十九條、第十九條之一及第十九條之二,應配合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之刑法,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爰增訂第二項,明定上開條文之施行日期為九十五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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